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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湘北职业中专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

                来源:湘北职业中专学校 发布时间:2011-09-07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                湘北职业中专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 

                   

                为鼓励学校々与行业、企业积极开展交流合作,拓展教育资源,促进教育发展、人才培养、职业培训、合作生产等各项↘工作的顺利进行,规范◥学校与行业、企业的㊣合作,特制定》该细则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与行业、企业←的合作事项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学校与行业、企业的合作由培训处统筹协调,归口管理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◢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,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对接的企业,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,具有较高☆合作诚信度。校♂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,能共同搭建产学紧密结合的教学、生产加工平台』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制度∑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 校企合作项目由校内合作单位或承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,培训处受理。培训处受理后,送学校领导审批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 学校鼓励校企合作开展研发新产品、新技术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,应签订合作协●议(合同书)。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负责起草合作协议文本,并负责与合作方协调协议文本内容。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由培训处组织审核,经学校法制机构或☉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定,由校长签字确认以及合作方有效签字后方为有效合同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 合同期限在3年(含3年)以上的校企合作项目,合作中期应由校企合作办组织评估,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。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,校企合作办应会同相关单位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 学校各类关于校企合作的文件(包括参加会议发放的文件),要及时送交校企合作办归口管理。校企合作协议统【一由校企合作办主持签署,生效之后需将协议原件各一份交学校档案室和校企合作办备案存档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学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,均应建立台帐,单独收支与核算。未经批准,一次性投☆入和运行成本(材料、低值易耗品、办公用品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、服务支出)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。收入与支出应按财务规定执行,不得帐外运行、私设小金库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校党委每年组织对学校承办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监察、审计。对违反规定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。  

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校企合◎作办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